【违纪违法案例警示(四)】违规套取科研经费

发布时间:2023-04-11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

典型案例1虚开发票报销套现

2012年至案发期间,某大学教授李某在主持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课题项目中,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,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,从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、消费支出。

李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47万元。

典型案例2虚构业务、伪造合同、假冒签字、偷盖公章、公款报销

2014年至2015年,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,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、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,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,采取伪造采购合同、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,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.7万元。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,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,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、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。2012年及2014年,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,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.74万元以差旅费、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,据为己有。

殷某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。冻结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、名下房产变价所得资金发还某研究所。如有不足,责令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,发还某研究所。

典型案例3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

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,阚某某作为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,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,利用职务便利,将阚某某个人控制的、被夸大科研力量的A公司、B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,并将其博士生作为A公司、B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。阚某某授意为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、编制虚假合同、编制虚假账目、错误列支等手段,将A公司、B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。

阚某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。

典型案例4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

2011年至2014年,云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期间,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、使用的职务便利,与A公司、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,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。

云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人民币38.15万元,发还某大学。

【纪律红线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

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(一)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(二)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(三)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数额特别巨大,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(一)贪污贿赂的;(二)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;(三)纵容、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。

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