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典型案例】: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提供便利
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,杨某某任某高校领导。期间,其丈夫谭某某在一私人建筑公司拥有20%股份,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,效益一直不佳。2010年10月,谭某某所在公司欲参加该校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,杨某某按其丈夫谭某某的授意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。2013年底工程顺利完工,谭某某所在公司盈利颇丰,其本人也按照所持股份获得公司相应分红。
【纪律红线】
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
第五条规定: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。
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七十七条规定: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【新旧对比】
2016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八十八条规定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本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至2018年9月30日之前,则应根据2016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。
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九十五条规定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、资源开发、金融信贷、大宗采购、土地使用权转让、房地产开发、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若此案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,则应根据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。
【案例剖析】
本案中,杨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,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夫所在公司顺利中标,使该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获得转机、盈利颇丰,谭某某顺利获得公司股份分红。杨某某为其配偶经商提供便利,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,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错误。经该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该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并免去其高校领导职务,按照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。
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