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典型案例】:利用职务之便,篡改考生成绩
在某省体育学院承办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中,该院招生办公室成员张某利用负责成绩微机录入、核分、登统之便,与学院教师赵某预谋,事先设置了改分程序,将考生名单提前输入该程序中,后在招生办最后汇总核分时,张某具体操作更改了97名考生成绩。赵某从29名中间人手中收取了上述97名考生的“好处费”人民币102.25万元,并将其中58万元交给被告人张某,44.25万元据为已有。张某利用负责计算机录入成绩、核分、登统之便,与赵某合谋在计算机系统中更改了97名考生的成绩,属于在考试、录取工作中违规录取的行为,严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,情节严重。经该省纪委、省监察厅研究决定,并报省委、省政府,给予张某、赵某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处分。
【纪律红线】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、录取工作中,有泄露试题、考场舞弊、涂改考卷、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【案例剖析】
本案中,张某、赵某作为招生办成员,本应本着对考生负责、对高校负责的态度,认真录入、核分,然而他们却忘记了宗旨意识,在利益面前丧失了信念和原则,收了“黑心钱”,人为篡改考试成绩,不仅侵害了国家的考试、录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秩序,同时也损害了他人通过考试、得以录取等相关方面的权利。更为恶劣的是,张某、赵某在事前就计划好要人为篡改考生成绩,并为此预留了更改成绩的程序,将此次考试沦为二人从中牟利的工具,其行为性质恶劣,情节严重。
【温馨提示】
手中的权力,用得好了,是为人民谋福利,用得歪了,则是为少数人谋利,并且以损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代价。长此以往,不仅扭曲了考试公平,而且会给考生和家长们形成“不拿钱办事就无法正常考录”的印象,如此往来,恶性循环,考试系统的风气便会被带坏,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小觑。
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