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违纪违法案例警示(十二)】公开发表不当言论

发布时间:2023-04-28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 宣传统战部

【典型案例】

2012年8月至2016年1月,某高校文学院原教师温某通过微博账号发布9篇微博,发表不当政治言论,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并被多次转发、评论。2016年5月,部分内容经个别媒体截图整理后发布,引发网民广泛热议。2016年9月,温某受到留党察看、降低岗位等级处分,并被调离教师岗位。

【纪律红线】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6、2018版)

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传单、书籍等,或者利用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(一)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;

(二)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;

(三)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的。

发布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

第十六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,给予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【温馨提示】

作为国家公职人员,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还应具有更高的政治觉悟和自我约束能力。有些话普通人能说,有些事普通人能做,但是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有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。在工作生活中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严于律己,坚决禁止发表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声誉以及国家法律的言论,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,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党员、好干部。

编辑:李海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