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违纪违法案例警示(一)】“吃喝”不是小事情

发布时间:2023-04-04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

【典型案例1】

某单位领导干部向某违规组织并参加公款吃喝问题。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,向某在负责征地等工作期间,以节日职工聚餐、欢送调离职工等名义,违规组织并参加公款吃喝,共计花费5万余元。2018年6月,向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违纪款项已清退。

【典型案例2】

某单位负责人蒲某违规组织公款吃喝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。2016年12月,该单位组织部分职工开展“杀年猪”等活动,共花费1万余元,蒲某签字后用公款报销。2017年1月,蒲某携家属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开展的“杀年猪”、摘蔬菜活动,费用从该管理服务对象申请的项目经费中列支。2017年12月,蒲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违纪款项已清退。

【典型案例3】

某单位负责人谭某违规报销私人聚餐等费用、违规组织并参加公款吃喝问题。2016年5月,谭某以到主城区开会及某县学习考察为由,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000余元,并将私人聚餐费用4000余元以接待费名义公款报销。2016年8月,谭某组织并参加职工聚餐活动,共消费2000余元,在单位公款报销。2017年12月,谭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违纪款项已清退。

【典型案例4】

某单位办公室主任何某等人违规公款购买高档白酒问题。2017年1月,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周某以公务接待为由,安排工作人员采购价值3万元的一批高档白酒,并以普通白酒、茶叶等名义开具发票。该笔费用经何某、周某签字同意后,公款报销。截至调查时,违规购买的高档白酒尚未使用。2017年12月,何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【纪律红线】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: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: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【温馨提示】

重要节日节点,“四风”问题易发多发。广大党员干部要懂法纪、明规矩、知敬畏、存戒惧,筑牢思想防线,不碰纪律红线,清白做人,干净做事,积极营造崇廉尚俭、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。

来源:监察专员办公室